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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敢去“电鱼”!瓮安检察:不起诉≠不处罚

平安黔南
2024-08-26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听到不起诉决定后激动地说。

 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在瓮安县永和镇观塘村关塘组对刘某某进行了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同时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当地村民参加。

据悉,2023年6月28日16时许,刘某某在瓮安县永和镇观塘村关塘组观塘河段使用电鱼机电鱼时,被瓮安县永和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瓮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刘某某使用的电鱼机属于禁用工具。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取得从轻从宽处罚。

在公开宣告现场,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同时,检察官结合近年来发生的非法捕捞案件向参加宣告会的群众代表讲解非法捕捞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犯罪后果,呼吁群众遵守禁渔相关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当场认罪悔罪,感谢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愿意承担后期因其非法捕捞给予的行政处罚。

此次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不仅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也为群众开展了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严格落实十年禁渔工作,能动履职,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为守护好乌江水域良好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来源:平安黔南供稿:瓮安检察
责编/一审:冯 薇二审:彭 悦三审: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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